与时俱进的超市防盗手段
俗话说,便宜没好货,性能差的EAS系统常常发生“漏报”与“误报”,常给超市与顾客带来许多不必要的烦恼。先进的设备是那些以超市为作案对象的惯偷的天敌,而这一点正是超市的经营管理者所追求的。
防范制度体现全面性防损工作是动态的,各个案例的差异性非常大,所以超市要在常规制度的基础上,适时地有针对性的根据新情况及薄弱环节不断地进行完善,充分体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制度大于老板”,凡事作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从而使防盗管理逐步达到规范化。
防盗手段运用自助性自助行为手段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共道德,超市经营者虽然有权进行自助行为,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滥用权利。合理的自助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与公共道德。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商家合理的自助行为仅限于暂时滞留盗窃嫌疑者,而无搜查、拘禁和罚款的权利。
应当提示给超市经营者的是:超市里贴有诸如“偷一罚十”、“本店保留有对盗窃者的搜身权”等告示,显得那么苍白,没有法律效力。合理的自助行为发生后,必须提交警方处理,对于暂时滞留的盗窃疑者切忌擅自处理,因为无论该人员是否有盗窃行为,均构成侵权要素。
由于超市自身的过失误认为消费者偷窃而采取的自助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尽管目前对规范超市防盗缺乏有效的法规,但是超市只要在法律与公共道德范围内合理行使自助行为。依然可以有效地保护自身权益和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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